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9/20 11:08:40
http://www.bjslyj.gov.cn/ShowData.aspx?SysID=556
进入林区直接收购木材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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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9/20 11:09:47
还有办理林木采集证是要到组上、村上、镇上、县上审批。
采伐许可证是有期限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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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0/9/20 17:43:47
请到采集地林业局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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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0/9/20 18:44:17
请到当地林业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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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10/9/20 22:13:43
江西的相关规定:
树木采集(挖)利用的管理 (一)自然保护区林木采集 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经营性采集。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科学试验、征占用林地等采集林木(毛竹除外)的,需提交试验方案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证。 2、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科学试验采集毛竹的,需提交试验方案,属国家级的报省林业厅审批,属省级的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均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证。 (二)树木采集(挖)规定要求 1、采集珍贵树木(指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人工培育的植物),由林权单位(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和采集作业工作方案、林地植被恢复措施等材料。 2、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或自然枯死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胸径50厘米以上的人工珍贵树木,还应提交珍贵树木的全景彩色照片;珍贵树木属病虫害枯死的,还应提交县级森防检疫机构的证明;珍贵树木属村集体所有的,还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采集(挖)的证明。 3、采集(挖)野生植物的,凭采集(伐)证办理植物运输证。采挖人工培育的树木,凭采集(伐)证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放行手续。 原则上不批准胸径20厘米以上的罗汉松、桂花、紫薇、狗骨,胸径30厘米以上的其它野生植物采集(挖)销售出省。 (三)树木采集(挖)审批发证 1、采集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植物,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发证。 2、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和省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采挖胸径50厘米以上的人工珍贵树木的,经省林业厅审批后,由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核发采集证。 3、采集省三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采挖胸径20—50厘米(不含50厘米)的人工珍贵树木的,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发证。 4、采集其它野生植物,或其它人工培育的树木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设区市和县(市、区)两级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批采集野生植物或采挖其它树木的,所需阔叶树生产计划,由设市区林业局统一上报省林业厅专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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