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7/10 9:19:12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采伐证的存根联及相应的采伐申请材料、采伐审批台帐保存期为五年。保存期满的,可以在登记造册后销毁。所有申领、发证和销毁登记记录册必须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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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0/7/10 15:26:57
各地规定不一致,如安徽省《歙县林木采伐管理操作规范》第四十六条 采伐证的存根联及相应的采伐申请材料、采伐审批台帐保存期为五年。保存期满的,可以在登记造册后销毁。所有申领、发证和销毁登记记录册必须长期保存。
江苏省《淮安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木采伐(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五、建立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和限额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和限额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登记台帐应包含采伐单位、小班、林龄、采伐株数、采伐面积、采伐蓄积、更新树种、现场勘验人、签证时间、有效期限、采伐证号码、林木权属、采伐类型、林种(是重点公益林的注明级别)、批准文号等。每年使用完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在其封面上标明经汇总的有关数据,如签发张数、采伐蓄积量等。台帐记录与采伐许可证存根联应当保持一致。省(市)批文、申请报告、作业设计书与采伐许可证存根等装订成册,形成卷宗存档备查。采伐证存根联至少保存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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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0/7/11 20:12:56
全国各地的规定不一样,建议到当地县级林业部门咨询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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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10/7/11 22:48:49
至少要保存5年。因为,我国一般是5年进行一次二类森林资源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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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10/7/11 23:47:36
全国各地的规定不一样,建议到当地县级林业部门咨询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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