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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震华     提问时间: 2010/4/27 15:45:21
问题:
 
先有耕地,今年有人想在耕地边造林,林地与耕地距离多远合理,有法律依据吗?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0/4/27 19:09:02

林地与耕地距离多远没有法律依据。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10/4/27 21:15:19

没有具体的规定。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0/4/28 8:15:19

这是一个相邻权的问题,各地的乡规民约有约定,一般按照树木株行距的一半(就是不能全部栽在边上,起码要按照株行距的一半留足空间)。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4/28 14:38:50

这里有一个案例,转给您查看参考:

树木遮阴农作物减产 法官调解农民获赔偿
 

  
  安徽法院网讯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潘村法庭调解一起因树木造成农作损失的相邻损害防免纠纷案。
  1996年,明光市柳巷乡柳巷村积极响应市政府号召,实施农田林网改造工程。村里在村民王道才等10余户基本农田保户区内的承包地边界上种植了意杨树581棵。近几年,由于意杨树生长迅速,枝繁叶茂,根系发达,树木根系吸收承包土地里的水份和养份;树冠遮挡了农作物的采光,使之光和作用受到影响,造成作物减产。为此,王道才等10户村民于2004年8月18日诉讼到法院要求柳巷村赔偿农作物经济损失3万余元,并将树木砍伐掉,排除妨碍。审理中,被告承认树木给农作物造成损失,但认为原告诉讼赔偿数额过大,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潘村法庭的法官们深入实地进行勘验,又走访了市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咨询并了解了有关情况,一是柳巷村种植的树木属于明光市农田林网改造工程,树木成长过程中会造成部分农民利益受损,但对整个柳巷地区的小气候及农作物生长有一定的益处;二是明光市农业部门对这方面损失的鉴定也非常困难,即便是鉴定也增加诉讼成本。原告得知鉴定麻烦,便向法庭提出放弃以前的损失,只要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将树砍伐。综上,法官认为,如果简单从相邻防免关系上理解,树木造成村民损失,即作出排除妨碍的判决,不利于我市的农田林网改造,农民以前的损失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为达到更好的审理效果,法官们多次深入乡村,给原、被做调解工作,并与当地党委政府联系,协助法庭进行调解。经过几个多月的不懈努力,同年年底原、被告达成了赔偿协议。

  2005年4月,在法庭的主持下,10余户村民拿到了15000元的赔偿款,村民的承包土地也调整到不受树木妨碍的土地上耕种。此案的成功调解和执行,不仅维护了明光市农田林网改造工程,而且也切实保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作者:江永跃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