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它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根据《XX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应该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木材”中的“其他木材”的范围确定为原条、木,炭、单板、芯板、门窗(框)、包装箱板。薪材不在“其他木材”之列,运输薪材凭当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林场出具的有效证明即可,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