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林[1989]147号
各市、县林业局、水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我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保护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全省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现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是在广东省境内经营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 到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区内的到所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经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在本通知下发前已领有营业执照忍气吞声单位或个人,必须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底前按上述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领取《经营许可证》的无领有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的关法规给予处罚。
2、对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只充许从事收购和销售经批准猎捕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严禁收购、销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特殊情况,确需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领取《特别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申请领取《特别经营许可证》属于国家一类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须经林业部或农业部批准;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须经省林业厅或省水产局批准;属于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须经省辖市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者,要依法从严处罚。
3、经批准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自觉接受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主动将经营情况报批准部门备查。
4、从事饮食业和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只能向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不得直接向猎捕者收购。
5、各级林业、渔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对领有《经营许可证》、《特别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检查监督。对非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