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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bhzhu2000     提问时间: 2009/11/4 8:57:23
问题:
 

目前国家在造林的贷款上有扶持政策吗?

听说以前有无息贷款,不知办理的程序如何?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11/4 11:39:10

2006~2008年,全国安排林业贴息贷款30多亿元,重点扶持林权证抵押贷款项目和开展林业小额贴息贷款试点工作。据统计,2005~2008年,各地利用林业贴息贷款及其配套资金营造速生丰产林101.3万公顷,抚育95.1万公顷次,新造改造经济林45.1万公顷,种植其他经济植物19.1万公顷。多种经营建设项目创利税36.7亿元,安置就业人员16.2万余人。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11/4 11:41:22

林业贴息贷款申报程序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贴息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和省财政厅、林业厅《安徽省林业贴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就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及其财政贴息资金申报程序作如下规范。

一、项目扶持原则
1、坚持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重点扶持的原则,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属于“十一五”林业规划重点工程的以及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予以倾斜;
3、坚持滚动扶持的原则,项目单位同一贷款项目扶持不超过2次;
4、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所有申报林业贷款项目及其财政贴息资金均在安徽林业信息网上公示,接受监督。

二、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材料
1、林业、财政部门的联合申报文件;
2、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4、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申报程序

1、在规定的时间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前林业贴息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并会同级财政部门逐级联合行文,向省林业厅、财政厅申报下一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

2、省林业厅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

(1)厅基金站牵头,相关单位参加,组织对各市申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剔除有以下情况的贷款项目,形成初审意见。

①不符合林业贴息贷款使用范围;

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③项目材料不齐全,申报程序不完备;

④相关经济指标不合规定;

⑤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有不良记录的单位贷款项目。

(2)将初审意见提交专家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3)将专家评审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申报意见并经省财政厅同意,联合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3、下达国家林业局批复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

三、财政贴息资金申报
(一)申报材料
1、各级财政、林业部门申请报告并附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2、新增林业贴息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进帐单、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应贴息林业贷款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以及其它证明文件;
3、应贴息林业贷款余额经办金融机构证明。
(二)申报程序
1、在规定的时间内,各级财政、林业部门根据当前政策规定,审核、汇总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及应贴息资金,逐级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林业厅申报本地区林业贴息贷款年度财政贴息。
2、省林业厅按以下程序申报
(1)厅基金站负责组织审核各地申报材料,剔除有下列情况的林业贷款项目,形成初审意见。
①材料不齐全,程序不完备;
②改变项目用途;
③申报材料与金融机构证明材料贷款额不符。
(2)将初审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申报意见。
(3)将厅申报意见提交省财政厅审核,并联合行文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4)根据财政部审核意见,会省财政厅下达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分配下达省财政贴息资金。
四、项目计划调整
调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按规定需报经林业、财政部门的同意;
2、上年度已批复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在本财政年度内落实的,或是当年已向国家申报但未批复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
五、项目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主体
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谁申报谁主管,同级负责的要求,各级林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林业贷款项目的检查监督。厅稽查办、纪检监察室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确保林业贴息贷款项目顺利实施,林业专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二)检查监督内容
1、信贷资金及自有资金是否落实;
2、是否按申报的项目内容组织项目建设;
3、项目单位贷款额是否与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额一致;
4、财政贴息资金是否落实到贷款单位。
(三)处罚措施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将按下列措施处罚:
1、列入“不良记录”单位,3年内不予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
2、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贴息资金。

 

回复专家:吴海勇,回复时间:2009/11/4 11:49:51


           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湖南省林业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促进我省林业事业的发展,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是指用货币表现的森林物质财产、环境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林区内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森林景观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以及森林生态效益等。
  第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作抵押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基本要求是: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机制,规范森林资源资产市场行为,促进森林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防范信贷风险,推动林业信贷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项目生产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贷款人资金供应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辖内农村信用社开展贷款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和全省范围内的林业企事业单位或林业承包经营者(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和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的监督管理。
经抵押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信用社(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
经抵押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信用社(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为:从事林业生产、森林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 所有经营的林地必须拥有合法有效的林权证;
  (三) 项目资本金比例占总投资的比例达到35%(含)以上,流动资金贷款的自筹比例在25%(含)以上;
  (四) 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五) 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六) 以森林、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需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七) 有农村信用社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人或第三人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
  (八) 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办理农村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
  第三章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范围
  第十一条 可作为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能转让处置变现的下列森林资源资产,可作为贷款抵押。
  (一) 用材林:即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二) 经济林:即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三) 薪炭林:即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使用权;
  (五)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地资源资产使用权、经营权。
  第十二条 下列森林资源资产不得作为贷款抵押:
  (一)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 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三) 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四) 国家禁止流转的其他森林资源资产;
  (五) 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六) 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山的林木。
  第四章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申请与受理;
  (二) 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
  (三)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
  (四) 办理森林资源资产保险;
  (五) 森林资源资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签订;
  (六) 申请抵押登记;
  (七) 抵押资产的审核、登记;
  (八)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他项权证;
  (九) 按农村信用社规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四条 抵押贷款的申请。申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向开户行提交书面贷款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或其他有关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及对抵押物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等资料。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借款人在设定抵押前,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申请被受理并审查同意后,借款人应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资质必须在乙级或乙级以上,并出具评估报告;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评估资质的机构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第十六条 确认评估结果。贷款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分析论证,评估结果符合实际的予以确认,并作为签订抵押贷款的依据,评估结果与实际抵押资产价值差距较大,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评估,取消原评估机构参评资格,拒付评估费,并建议评估机构主管部门追究评估机构责任。
  第十七条 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农村信用社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经贷审会议和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由抵押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再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比例为评估价值的30-50%,分别为:
  (一) 用材林中的幼龄林按不超过评估价值的30%进行抵押;
  (二) 用材林中的中龄林、近熟林按不超过评估价值的40%进行抵押;
  (三) 用材林中的成、过熟林及经济林、林地、森林景观资产等按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进行抵押。
  第十八条 申请抵押登记。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借贷双方应当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合同签订后5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或复印件)到指定的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
  (一) 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
  (二)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三) 最高抵押额合同;
  (四)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五) 森林资源资产有关权属证明;
  (六) 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审核、登记。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 文件资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二) 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
  (三) 抵押物是否属于禁止抵押的资产。
  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资产登记簿》(见附表2),以备查阅。
  第二十条 核发抵押他项权证。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发给抵押权人《森林资源资产他项权证》(见附表3),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他项权证》的编号、日期、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后,方可按照借款合同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变更登记。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森林资源资产《他项权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续期登记。贷款人延长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应当在抵押贷款合同期满之前一个月内,持延长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协议、原《他项权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二十四条  注销登记。借贷双方提前解除抵押合同、合同期满或抵押物灭失的,应当在7日内,持抵押贷款合同或解除抵押合同协议、灭失凭证及原《他项权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评估费用按照省物价局核准的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登记机关免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用。
  第五章 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对已作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当建立资产抵押档案,将森林资产权属证书交贷款人保存。贷款人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台帐,对贷款实行信息监测,做好对贷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县级以上森林资源资产登记机构应当相应建立森林资源资产登记台帐,真实填写《森林资源资产登记簿》以备查阅。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期间继续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维护其森林资源资产的安全。贷款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情况,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办理抵押手续的森林资源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已作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借款人转让给第三人前时,必须经贷款人同意,并将转让物已经抵押的真实情况告知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办理抵押他项权证的森林资源资产,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必须经抵押权人签章同意,否则,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已经用于贷款抵押的森林、林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数额、期限及还款需要,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优先安排林木采伐指标用于借款人偿还到期贷款。
  第六章 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到期后,应当首先以货币资金形式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有足够货币资金偿还而拒绝偿还,而要求贷款人处置抵押物的,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从借款人帐户资金中扣款抵贷。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以与借款人协商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清偿贷款本息的总量,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优先安排林木采伐指标,满足借款人还贷需要。借款人依法采伐的林木收入,应当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贷款到期后,故意逃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按照《森林法》、《担保法》和贷款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为实现贷款人抵押权益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贷款人处置已作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 折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履行期满后,借款人未履行债务,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将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按一定的市场价格折合成价款直接抵偿债务。
  (二) 拍卖。即通过竞价的方式,将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三) 变卖。即将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以一般的买卖方式出让给他人。其价格由贷款人、借款人、受让人三方确定。所得价款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四) 诉讼。在贷款人本息得不到清偿、并与借款人协商达不到清偿目的时,贷款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贷款本息的清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湖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目前造林只能那林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可享受一定的中央贴息。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9/11/4 21:01:53

各地情况不一样,你可以到当地林业局咨询一下,江汉平原一般可以申请到。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5 7:55:04

 
请问问他们,就知道了。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09/11/5 8:55:46

有扶持。请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联系。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11/5 21:19:21

不少地方凭林权证可办理抵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