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山政策文答:
1、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调整自留山、责任山是否可以?
答:对林改前已分到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的规定,必须稳定不变,这是一条法定原则,不需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
2、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这次群众要求划定的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村,这次改革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林业“三定”时的政策补划自留山。
3、已到户的自留山被村集体流转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有关自留山政策规定,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自留山主所有,未经自留山主同意,村集体流转已划定给农户的自留山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自留山;造成损失的,村集体要依法照价赔偿,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归还日期或重新划给自留山。对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自留山主应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但如在该流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自留山主从该山的经营收益中得到了分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视为有效。合同到期后,如果农户要求将山划回自己经营的,应当划回;愿意继续给他人经营的,应当由农户直接与经营者签订合同。
4、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群众对林权意识不强,出现了你造我的山,我又造了你的山的情况,如何调处比较稳妥?
答:由自留山主和责任山主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
5、对“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处理。
6、集体将已划定的自留山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此类自留山问题,应在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待林木采伐后,将山地使用权再归还农户;也可由集体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自留山归还个人,或重新划给自留山。
7、林权证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如何解决?
答:林权证的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应实事求是地给予核实调整。林权证上四至界线清楚的,应以四至为准;林权证载明的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其载明的四至为准;四至载明的物标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物标确定四至界址;四至界址不清的,以林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本次林改后,以核发林权证的万分之一地形图作为确定四至、面积的主要依据。
8、林业“三定”或“三定”之后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的自留山证是否合法有效,能否换证?
答: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自留山证属主体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林业“三定”时或“三定”之后已经发给农户,且农户也以此开发经营,当地群众没有异议,也不存在重复发证的,可以依此按照本次林改程序重新确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9、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该如何处理?
答:有山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县级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如未经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10、位于国有林场或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留山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位于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或自然保护区内的,要以林区安定为前提,由村集体、自留山主与国有经营单位共同协商处理。自留山位于国有林场内的,可以由村集体负责在本村经营的范围内给予等量置换;也可以由国有林场与自留山主签订合同,明确林权归属、利益分成、使用期限。自留山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除可以参照上述方法处理外,对于整个村的山林全部纳入自然保护区,或无法调整自留山的,应在稳定自留山的前提下,把生态公益林的补助及今后生态公益林补偿落实给自留山主。
11、已划定的自留山,后又被村集体收回统一按人口划分为各户责任山,又没有重新划给自留山,自留山户主要求恢复原自留山,如何办理?
答:集体将自留山直接转为责任山的,可以结合本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予以恢复自留山性质;若将自留山打乱后划为责任山,但当时已经村集体统一研究通过或大部分村民无意见的,本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可依法予以重新确认为自留山;若当时未经村集体统一研究或大部分村民有意见的,本次必须经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决定保留或调整,但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落实自留山政策。
12、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群众要求恢复原状的应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后,有些地方将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这次改革,若群众要求恢复按自留山、责任山实行管理的,应当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并分别确权发证。
13、自留山、责任山“两山并一山”的,本次林改时应发自留山证还是发责任山证?
答:原来已经实行“两山并一山”的,按家庭承包经营山(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14、林业“三定”后,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如何处理?
答:对林改前已经按有关规定协议(协商)收回的,维持不变;还没有收回的,应按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精神,自留山稳定不变。
15、林改前农户全家外迁(外县、外省),村组通过会议,把他的自留山分给了其他农户,现外迁农户(有证)回来要山林,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当时是群众自愿交回集体的,不应要回已交出的山林。如果不是自愿交回而属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个人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即使不知道但时效已超过20年的,视同农户个人放弃自留山的经营。
16、本次林改户与户之间自留山、责任山面积悬殊过大,是否可以重新调整?
答:林业“三定”后经过20多年的人口变化,户与户之间所占山林面积悬殊较大,甚至出现“无山户”和“无主山”的现象是正常的,只要“三定”时分配是合理的,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当予以维护,不允许重新进行调整。但有以下情况可以进行调整:一是死亡缺户,原自留山或责任山主没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其经营的山林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分配;二是承包期届满的责任山,可以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三是承包者举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自己提出将承包的山林退回集体另行处置的,可以收回集体重新发包。
17、自留山被工程建设征用,但国家给的补偿全部被村集体用于办公益事业,老百姓提出要回自留山的如何处理?
答:村集体有机动山的,应重新划给自留山。没有机动山的,由村集体对原自留山主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18、林业“三定”划分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因地方宗族势力大等原因被收回按祖山重新分配,各户经营至今的,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这次林改按照林业“三定”时确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进行确权发证。但如果其他群众在农户个人的自留山或责任山上有造林事实的,可以按照“谁造谁有”的政策,落实造林者与山主的利益分配。具体操作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决定。
19、村组根据县政府文件,将“三定”时分给农民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收回集体管理,后又打乱重新分给村民。现在绝大多数村民同意后一次分配的,这次林改如何处理?
答: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