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林业专家你们好,我是广西的一个林业工作者。想向你们请教一个问题:
现在我们收到一个村组的群众来访:1982年该村生产队林地落实时,其队长由于其生产队少数人以自己民国时期的祖宗山作为责任山,所以造成产权没有得到落实,该村至今都没有责任山和自留山,希望申请将山场重新划分到户落实管理。
请问对该村组的情况该如何解决呢?
比较急 谢谢
在福建省,有明文规定(其他省可参照):
问:有的地方按“土地证”和“祖宗山”划定自留山是否可行?已经划定的如何处理?
答:划定自留山不能以“土地证”划定,更不能按“祖宗山”来划分。但在林业“三定”时已按“土地证”或“祖宗山”分的,且农户已经开发经营,若群众没有意见,可不作调整。但凡是重新划给自留山的都必须严格按《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一是看1982年有没有林权证,如没有,这次林改正好解决。
二,既是责任山,就就该有明确的期限,因历史原因没明确,这次明确期限。
重新到户不是不可以,但是,要妥善处理山上现有的林木,不能因为林改而出现毁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