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林政字〔1992〕第327号 1992年12月21日
省水利厅:
你厅鄂水综(92)624号《关于申报一九九二年森林采伐计划的函》收悉。根据《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水利部、林业部《关于加强水利部门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县以上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护堤护岸林的更新采伐,其采伐许可证授权你厅和你厅委托的水利行政主管机关核发。水利部门管理的其他森林和林木的采伐,其采伐许可证仍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采伐许可核准的林木采伐量(蓄积)不得超过森林经营单位的年森林采伐计划。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护堤护岸林的年采伐计划,由你厅于前一年七月底以前组织拟定后报我厅。我厅根据林业部批准的年度采伐计划下达你厅,由你厅逐级分解下达到各采伐单位,并抄送我厅及所在地的地市州县林业局。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护堤护岸林更新采伐计划,一九九二年为9000立方米:其中自用材5000立方米,其他用材4000立方米;一九九三年为15000立方米,其中自用材8000立方米,其他用材7000立方米。采伐计划的执行情况由你厅组织检查、汇总后于次年二月中旬报送我厅。
三、加强采伐许可证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我厅统一印制,分年发给你厅,由你厅统一管理和组织核发。各发证机关(单位)要选定专人,并持有我厅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员证》,使用专用名章发证,其他人员不得发证。采伐许可证核发员证件,以地市州为单位登记照册,经地市州林业局审查签署意见后,连同你厅核发员名册,一起到我厅办理。核发员的专用名章由你厅统一核制,发文启用,并抄送我厅及有关地市州县林业局备案。签发采伐证,应将第四联抄送当地林业局备案。
四、各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国发〔1990〕66号文件、《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湖北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等有关采伐管理,对违法采伐者要依法查处。各级水利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额管理的要求,坚持计划采伐,凭证采伐,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采伐前、采中、采后的监督检查和服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