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6/29 16:38:33
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的申报、审批和发证
1. 项目内容
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的申报、审批和证件的发放
2.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89年3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国函[1992]13号批准,林业部林策通字[1992]29号文发布实施)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部[1991]6号文发布,1991年4月1日起实施)
3. 申报条件
(1)申请办证的单位和个人,要有经营野生动物产品及制品的固定场所;
(2)具有相适应的资金和营销人员。
4. 审批程序
(一)管理权限
(1)经营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的,由林业厅审批,核发《XX省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2)经营驯养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的,由各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省统一格式的《XX省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3)经营驯养繁殖的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的,由各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省统一格式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审批程序
(1)从事经营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初审,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报林业厅审批、发证;
(2)从事经营驯养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初审,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审批、发证;
(3)从事经营驯养繁殖的非省重点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4)经营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的同时,又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的,由林业厅一并发证。
5. 承诺时限
具有发证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审查合格的单户在7日内办理完毕。批量在20日内作出决定,不发证的,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6. 承办处室
省林业厅保护处,各市(州)或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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