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的处结时限问题
各位专家,在我们的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由于案件的调查限入困境而无法对案件及时处理的情况。在遇到这类问题时,我们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依据该规定虽经我们依法定程序进行了时限的延长,但有些案件还是困扰在证据的调查之中而没法结案。处在这种困境中的林业行政案件,有时会遇到举报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紧紧盯住林业部门,说林业部门不安规定办结案件,更有甚者向检察部门检举林业部门不依法办事。检察部门立案后,有时也会对林业部门的行为定性为“渎职”行为,给予处理。我想请教一下。遇到此类情况时,如何做才能不至于引发“渎职”行为的后果发生?请专家指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