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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黄林     提问时间: 2005/9/28 20:48:52
邮箱:sorbus@sohu.com
问题:
 
油橄榄在云南的好多地方都能种植
且表现很好,但投资很大。请问林业相关部门能否给予一些下政策及资金上的支持。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9/28 21:34:32

为加快林业发展步伐,云南省林业厅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林业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减轻林业税费负担。

  从2004年5月始,云南省林业部门已做了大量工作:对抚育间伐胸径在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林木和农民在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田间路边、房前屋后和庭院内自种林木的采伐销售、培育和生产林业生态建设造林使用的苗木销售、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进行旅游开发等经营收入,都免予征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林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取消了对林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对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生产的木材,免征育林基金;征收的育林基金已逐步全额返还林业生产经营者,用于更新造林和森林管护。

  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省林业厅还取消了自然保护区管理费、森林更新补偿费、资源损失补偿费、林政管理费等4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前正抓紧研究制定改革育林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办法。据悉,为切实减轻林业税费,2003年,省林业厅集中育林基金760万元,按规定已返还大理、思茅、昭通等8个州市的特困县250万元,用于基层单位营造林510万元。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9/28 21:45:07

登陆:http://www.yn.gov.cn/yunnan,china/73185723116683264/20050608/352194.html查阅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9/28 21:50:58

国家对退耕还林补助的规定

国务院国发[2002]10号文件和《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粮食、资金补助标准及期限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现金补助年限及还草补助按两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为:退耕地和宜林荒山地造林一次性补助每亩50元。

  退耕还林粮食、资金补助的给付方式为: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耕土地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退耕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户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
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4]3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起,将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具体补助
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地方政府在退耕还林钱粮兑现政策上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各省在实际操作中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