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
一、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申领程序
(一)申请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3、生产用地作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5、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审查核发。核发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无检疫性病虫害;
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5、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以上林业行政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上述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抽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二、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申领程序
(一)、申请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4、林木种苗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的证书复印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证明。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审查核发。核发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苗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苗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抽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3、有3名以上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